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伟江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0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003民初2742号 |
案号 |
(2019)苏1003执33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建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982500.88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2月15日的借款利息为169230.03元;从2019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3.806%计算);二、被告扬州伟江机械有限公司、扬州上合酒业有限公司、扬州稻禾酒业有限公司、戴启爱、卞正光对被告王建鑫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扬州伟江机械有限公司、扬州上合酒业有限公司、扬州稻禾酒业有限公司、戴启爱、卞正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建鑫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07元,由被告王建鑫、扬州伟江机械有限公司、扬州上合酒业有限公司、扬州稻禾酒业有限公司、戴启爱、卞正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10 |
发布时间 |
2019-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1003执338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0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168738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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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戴启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12750520187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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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张纲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