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抚顺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37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423民初1404号 |
案号 |
(2021)辽0423执5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抚顺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旭明借款34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28日起至全部结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付);二、被告吕泽成对本判决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0.00元,保全费2,520.00元,由抚顺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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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吕泽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23683702684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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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清原县清原镇校东街冈山1-18门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