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施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602********1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10民初11279号 |
案号 |
(2021)黑0110执19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施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以本金为基数,自违约起算日起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上述债务为下表所载各分项内容的合计: 未还本金(元):3629.54元,违约起算日:2019-09-01二、驳回原告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68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施洋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