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葛凤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03********08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9民初448号 |
案号 |
(2021)黑0109执12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松北支行与盖业洪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爱家分期付款合同》(签订日期2017年2月10日)于2019年3月14日解除;二、盖业洪、葛凤杰于2019年5月1日前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北支行贷款50 000元;盖业洪、葛凤杰于2019年10月1日前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北支行贷款 134 384.06元,共计184 384.06元;三、案件受理费3988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北支行已预付)减半收取,退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北支行1994元,由盖业洪、葛凤杰负担1994元,盖业洪、葛凤杰于2019年10月1日前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北支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