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侯晓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284********4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06民初1291号 |
案号 |
(2021)冀0606执12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侯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心保定分中心透支款本金27757.22元、零售利息1963.18元、年费200元、分期手续费1430.54元违约1212.01元,共计32562.95元。二、被告候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保定分中心支付利息(以27757.2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214元,由被告侯晓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