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怀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2********24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84民初3556号 |
案号 |
(2021)豫0184执37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止2020年11月30日,被告孙永刚、河南成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共下欠原告郑州高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97 269元,被告孙永刚、河南成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定于2021年6月25日前支付原告郑州高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0 000元,定于2021年7月25日前支付原告郑州高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7 265元及律师费10 000元;二、如果被告孙永刚、河南成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一项任何一期确定义务,原告郑州高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就下余全部货款直接申请新郑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被告孙永刚、河南成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按照购销合同约定,以下欠货款197 26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0日起按月2%的标准支付原告郑州高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朱怀远自愿对本调解协议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106元,减半收取计2553元,由被告孙永刚、朱怀远、河南成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孙永刚、朱怀远、河南成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定于2021年7月25日前支付原告郑州高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