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市东盛印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1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12民初5884号 |
案号 |
(2019)苏0312执37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市东盛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诚支行贷款3000万元及利息(利息1、以3000万元为基数,至2019年3月13日为3072080.31元,以后按年利率5.655%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银行还贷系统确定的数额为准;利息2、至2018年6月12日,2015年度、2016年度借款利息分别为787757.24元、1481670.7元,以后上述两笔借款罚息、复利按年利率5.98%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亦以银行还贷系统确定的数额为准)。二、被告徐州新彩票证印务有限公司、被告马莅君、孙玉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偿还后,有权向借款人被告徐州市东盛印务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03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时间 |
2019-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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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玉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0741312204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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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北郊马场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