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02********1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202民初2508号 |
案号 |
(2021)皖0202执恢1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剑、樊春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借款本金102220.01元、利息5222.4元、罚息11661.48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计算);二、被告陆剑、樊春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赵世刚、胡言会、王心建、车玉平对被告陆剑、樊春燕的上述第一、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被告赵世刚、胡言会、王心建、车玉平有权向被告陆剑、樊春燕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294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陆剑、樊春燕、赵世刚、胡言会、王心建、车玉平负担(受理费、公告费原告已预交,六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