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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04********2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91民初903号
案号
(2021)苏0791执3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梁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伏胜波借款270000元及其利息(以27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22.2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被告梁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4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15
发布时间
2021-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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