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连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328********0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张商初字第0543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恢8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汇通钢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管辖异议申请受理费80元由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汇通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