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哲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2423********09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吉2401民初第8165号 |
案号 |
(2021)吉2401执恢3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217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时间 |
2021-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