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罗雪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1********56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年渝民初字第01788号 |
案号 |
(2018)赣0502执18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九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新余市渝水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两百万元及暂算至2014年7月30日的利息四十六万元,本息合计人民币二百四十六万元;二、原告新余市渝水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处分第一被告江西九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初丹、罗雪青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在原告新余市渝水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就处分第一被告江西九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所得价款外应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二万六千四百八十元,财产保全费五千元,合计三万一千四百八十元,由被告江西九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初丹、罗雪青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6-06 |
发布时间 |
2018-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