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九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60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余民一初字第18号 |
案号 |
(2014)余执字第000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九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77275.19元给原告江西省广丰县龙马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二、驳回原告江西省广丰县龙马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2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鉴定30000元,合计98250元,由原告江西省广丰县龙马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2674元,被告江西九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557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4-05-20 |
发布时间 |
2016-07-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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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初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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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街道办事处院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