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建瓯市佳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13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瓯民初字第1642号 |
案号 |
(2014)瓯执行字第006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福建省建瓯市闽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0万元,并承担此款自2012年1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二、被告周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福建省建瓯市闽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代理费用8000元。 三、逾期未还,原告有权申请折价、变卖或拍卖被告翁建聪、福建省特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瓯市佳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福建省建瓯市特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原告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份,仍由被告周娟继续偿还。 如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66元,减半收取计7683元,由被告周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4-06-05 |
发布时间 |
2014-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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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白正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783751385538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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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建瓯市建安街道东安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