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94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海民重初字第00038号 |
案号 |
(2017)冀0302执1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静波借款人民币14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40万元,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100万元,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被告李娜对上述借款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17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4-11 |
发布时间 |
2019-10-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12739438406X |
登记机关 |
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徐州市铜山区北京南路12号港鑫城商务楼-健康e港大厦1907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