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时习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32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崂民三初字第359号 |
案号 |
(2015)崂执字第003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青岛时习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展2013年8月24日至2013年11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青岛时习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孙展2013年9月1日至11月26日的工资人民币15631元。三、原告青岛时习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孙展2013年9月24日至2013年11月26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人民币11374元。四、原告青岛时习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孙展2013年10月1日至10月7日加班费人民币4321元。五、驳回被告孙展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元,由原告青岛时习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1-27 |
发布时间 |
2015-06-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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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建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1207328055X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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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5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