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94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12民初5821号 |
案号 |
(2019)苏0312执恢4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990423.03元及利息(至2017年8月25日利息为6366939.21元,以后按照年利率16.74%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原告还贷系统确定数额为准);二、被告吴显辉、被告江苏联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徐州天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偿还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汉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2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5-21 |
发布时间 |
2019-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12739438406X |
登记机关 |
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徐州市铜山区北京南路12号港鑫城商务楼-健康e港大厦1907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