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长治市新市百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85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426民初200号 |
案号 |
(2019)晋0426执3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黎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黎城县黎侯国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黎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自2014年12月17日起按双方约定的贷款利率及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还清本金日止);二、被告黎城县黎侯国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黎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的费用28000元。三、被告长治市新市百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对黎城县黎侯国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24元,减半收取15512元,由被告黎城县黎侯国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治市新市百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黎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9-08-22 |
发布时间 |
2019-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晋0426执36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22 |
执行法院 |
黎城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237858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锡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400748581466A |
登记机关 |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长治市英雄中路38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