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甲拥协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329********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3329民初21号 |
案号 |
(2021)川3329执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贡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巴绒、白玛洛布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2017年3月29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年利息15.4%计算);二、被告甲拥协绕对前项判决承担物之外的债权担保责任。本案件受理费14025元由被告贡布、甲拥协绕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2-28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