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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甲拥协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329********0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3329民初21号
案号
(2021)川3329执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贡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巴绒、白玛洛布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2017年3月29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年利息15.4%计算);二、被告甲拥协绕对前项判决承担物之外的债权担保责任。本案件受理费14025元由被告贡布、甲拥协绕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龙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2-28
发布时间
2021-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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