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靖舒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2********25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522刑初45号 |
案号 |
(2021)黑0522执2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友谊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靖舒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 000.00元”中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张靖舒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 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 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处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5 000.00元,余款6 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友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