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袁江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7********4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7民初3265号 |
案号 |
(2021)冀0427执7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江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按照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标准25%向原告袁仪泽支付当年抚养费。之后每年1月5日之前支付当年抚养费至原告袁仪泽年满18周岁止;二、驳回原告袁仪泽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被告袁江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