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金建大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0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411民初985号 |
案号 |
(2021)豫0411执14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平顶山市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商砼款23436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应以23436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违约金,从2021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日止);二、河南金建大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平顶山市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49元减半收取计12774.5元,由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程明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00670089526R |
登记机关 |
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平安大道西段与光明路交叉口西500米路北(金建悦和园社区服务用房2-3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