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淮南市鑫食露米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08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421民初1775号 |
案号 |
(2021)皖0421执26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南市鑫食露米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凤台县仁恒米业有限公司1823504.2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凤台县仁恒米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12元,减半收取10606元,由被告淮南市鑫食露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文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400060845232M |
登记机关 |
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毛集实验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毛集实验区夏集镇夏集大米市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