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1031********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31民初716号 |
案号 |
(2021)晋1031执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王晶偿还借款363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