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青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0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2民初912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4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青明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芝兰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09年10月12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时间 |
2021-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