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庞振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32********2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1226民初905号 |
案号 |
(2021)黑1226执2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金荣、庞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明久先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偿还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赵金 荣、庞振华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绥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