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亚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11********29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522民初532号 |
案号 |
(2021)黑0522执2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友谊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杜洪有、郭亚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 000.00元,利息233 383.89元(利息截至2020年7月7日,2020年7月8日之后的利息以270 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1.66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 833.84元(原告已交8 833.84元),公告费560.00元,合计9 393.83元,由被告杜洪有、郭亚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友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