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抚顺矿区西露天煤炭回收加工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9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404民初1722号、(2018)辽04民终1138号 |
案号 |
(2019)辽0404执恢1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7)辽0404民初1722号:驳回原告佟明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8)辽04民终1138号:上诉人抚顺矿区西露天煤炭回收加工公司机械修配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佟明辉运费共计55892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8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564元,由上诉人抚顺矿区西露天煤炭回收加工公司机械修配厂承担18778元,被上诉人佟明辉承担560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时间 |
2019-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辽0404执恢17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9-23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87848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登高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00119415406E |
登记机关 |
抚顺市望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望花区古城子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