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赣州市景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37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791民初743号 |
案号 |
(2019)赣0791执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赣州市景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华鑫汽车美容中心货款27175元,被告赣州市景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赣州市景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向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华鑫汽车美容中心支付27175元货款的同时,应以所欠货款为本金从2016年4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计息,利随本清。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4元,由被告赣州市景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1-16 |
发布时间 |
2019-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赣0791执13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16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7669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振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金潭大道东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