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文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931********2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930民初812号 |
案号 |
(2021)冀0930执4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文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志军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2日起至本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张文博负担1075元,由原告孙志军负担1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