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湘西自治州宏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68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吉民初字第1450号 |
案号 |
(2016)湘3101执2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湘西自治州宏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行贷款本金994.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8日起到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以实际计算为准),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湘西自治州宏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判决第一项义务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行可以与被告贺红兵、申秋梅协议或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以抵押物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的房地产(产权证号为吉房屋权证振字第709003679号和吉房屋权证振字第710002660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人民币11760000元。超过本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贺红兵、申秋梅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湘西自治州宏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贺再兵、贺红兵按连带偿还责任,共同继续清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6-05-03 |
发布时间 |
2016-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6)湘3101执241号 |
立案日期 |
2016-05-03 |
执行法院 |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941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贺再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31007968815948 |
登记机关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吉首市环城路环城花园A1栋一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