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湘西自治州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894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6)吉民初字第746号 |
案号 |
(2016)湘3101执恢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湘西自治州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团结支行借款400万元本及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及展期协议书的约定从2001年8月6日计算至还清之日),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原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被告湘西自治州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清偿债务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团结支行有权以抵押物即“安居园”未出售门面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的价款优先受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6-04-26 |
发布时间 |
2016-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姚明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吉首市武陵东路3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