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湘西自治州金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22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3101民初550号 |
案号 |
(2017)湘3101执2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湘西自治州金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胡艳霞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26日开始计算至借款清偿时止,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570元由被告湘西自治州金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05-03 |
发布时间 |
2017-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伍吉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310077227938XY |
登记机关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吉首市万溶江乡兔岩村三组(州棉麻土产公司乾州土产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