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益阳华葛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67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903民初1296号 |
案号 |
(2019)湘0903执13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华乐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帅新华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58万元,合计158万元;被告益阳华葛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020元,减半收取计95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10元,由被告华乐军、益阳华葛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8-06 |
发布时间 |
2019-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湘0903执138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06 |
执行法院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8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华乐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9007767938295 |
登记机关 |
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集中区蓉园路8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