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市弘吉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4********55X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403民初1316号 |
案号 |
(2021)豫0403执12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平顶山市弘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本金4492125元及应付相关利息(其中借期内利息为187555.73元;罚息为以本金4492125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为止;复利为以187555.73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为止)。二、被告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韩灵平、李广亚、欧阳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时间 |
2021-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韩灵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1105338655XE |
登记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办事处院内东楼二楼202房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