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夏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4********2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82民初7233号 |
案号 |
(2020)苏1282执恢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夏静、徐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顾灿军借款50万元并承担利息(自2015年11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原告顾灿军对登记在被告夏静名下位于靖江市靖城镇人民南路合兴九组城建开发公司住宅楼402室房屋在50万元限额范围内对上述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两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0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201101040058888)。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