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顾明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2********1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2民初1270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24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顾明锋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利勤5借款本金87000元,并支付2018年7月25日前结欠的利息28000元、以本金8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及以本金8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2元减半收取1956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的受理费、保全费合计3476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保全费共计34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