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七台河市美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53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0)新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3)七新法执字第000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七台河市煤矿留守处、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七台河市吉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5700.89元、鉴定费2500元、其他损失200元,合计28400.89元的90%即25560.80元,原告自行承担10%即2840.09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9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471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部分同上款一并支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2-11-26 |
发布时间 |
2016-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占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9007253471754 |
登记机关 |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煤炭监督管理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北山街机厂路8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