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鸡西煤业红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27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03民初1093号 |
案号 |
(2018)黑0103执53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鸡西煤业红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龙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12221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99元,由被告鸡西煤业红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8-11-05 |
发布时间 |
2019-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黑0103执5317号 |
立案日期 |
2018-11-05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12221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玉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300702701821L |
登记机关 |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八五一〇农场十七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