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等县永珍茶叶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514********Y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425民初729号 |
案号 |
(2021)桂1425执3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农绍胡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贷款本金37,088.82元、利息608.8元,共计37,697.6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21年4月22日起,以37,088.82元为基数,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之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农绍胡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律师费1,884元;三、被告农树标、天等县永珍茶叶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农绍胡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95元,由被告农绍胡、农树标、天等县永珍茶叶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时间 |
2021-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农绍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425MA5KG9Y534 |
登记机关 |
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等县上映乡桃永村伏永屯0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