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24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311民初954号 |
案号 |
(2021)皖0311执6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结算,截至2021年4月1日止,被告浙江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蚌埠明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850,000元及利息342,000元;二、被告浙江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归还货款本金200,000元及尚欠利息342,000元。余款本金2,65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1日起按年息15.4%计算)作如下分期偿还:于2021年4月起至10月止,每月月底前付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于2021年11月起至2022年3月,每月月底前付款200,000元及相应利息;余款850,000元及相应利息于2022年4月底前付清;3三、被告怀远县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如被告浙江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逾期,原告蚌埠明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可对剩余欠款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五、案件受理费35,568元,减半收取计17,78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蚌埠明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承担50%,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浙江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第一次还款时直接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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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徐军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2373242276X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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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象龙小区1路16幢9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