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9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205民初145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115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郝继利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24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河北省乐亭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担负。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5-23 |
发布时间 |
2019-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02执1151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3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4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树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03758936371W |
登记机关 |
唐山市路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唐山路北区站前路工业品批发市场2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