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家庄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16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02民初560号 |
案号 |
(2019)冀0102执31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庄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雪涛购房款159200及利息损失(以159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李庆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闫亚平对本判决第一项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三分之一的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郑雪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8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8-16 |
发布时间 |
2019-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冀0102执311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16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83538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庆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长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庄窠小区42-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