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嘉赢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TA8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5民初522号 |
案号 |
(2021)苏0505执22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嘉赢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签订的《天都商业广场写字楼租赁合同书》于2020年10月1日起解除。二、被告苏州嘉赢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迁出其租赁之案涉房屋(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路211号天都商业广场3幢1907、1908室)并将案涉房屋恢复原状交还原告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同时结清水电等全部应交费用。三、被告苏州嘉赢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尚欠的租金38,391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其将案涉房屋交付原告之日止按689元/天标准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7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98000867)。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苏州嘉赢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苏州嘉赢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负担的675元直接支付给原告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5MA1MXNTA8P |
登记机关 |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高新区滨河路厂滩上3号滨河皇冠大厦4220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