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普忠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122********1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云0181民初602号 |
案号 |
(2021)云0181执16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普忠奎和被告陈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菠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为本金,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4902元,减半收取计2451元,由被告普忠奎、陈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时间 |
2021-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