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印春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5********5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泰商初字第0534号 |
案号 |
(2021)苏1283执17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叶建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叶信用社借款本金145000元,利息48445.14元(暂计算至2011年8月23日),合计人民币193445.14元。二、被告黄小萍、郭立新、卢进军、顾祥明、印春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时间 |
2021-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