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甄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9********08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84民初3065号 |
案号 |
(2021)冀0184执8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甄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9026.08元及扣除107.79元之后的利息(利息均以本金99026.08元计,其中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按月利率9.425‰计算、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按月利率9.425‰上浮50%计算);二、被告甄小勇、袁建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甄小勇、袁建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甄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实收1135元),由被告甄建、甄小勇、袁建坡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