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新潮源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2********DP1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2民初7043号 |
案号 |
(2021)苏0582执41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阿胡斯卡尔斯油脂(张家港)有限公司和被告广东新潮源食品有限公司一致确认被告结欠原告货款974448元。自2020年11月起至2021年4月间,由被告在每月30日前向原告给付30000元,该期间给付的第一笔30000元在原告与被告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三日内给付。自2021年5月起,被告每月30日前向原告给付50000元,直至给付完毕全部货款,原告放弃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上述款项由被告或者被告指定的代付方支付至原告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账号32201986255051510963)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72元,保全费收取5000元,合计收取11772元,由被告承担,由于该款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在签订本协议后三日内给付第一笔30000元货款时一并直接支付给原告。(上述款项由被告或者被告指定的代付方支付至原告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账号32201986255051510963)三、被告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给付2020年11月应给付的第一笔货款30000元后,原告在收到该30000元之日起三日内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四、如果被告按照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则原告与被告就案涉纠纷再无瓜葛;如果被告未能按3照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履行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可就货款本金974448元(扣除被告已经实际履行部分)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7444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19年11月3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及诉讼费、保全费11772元(扣除被告已经实际给付的部分)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时间 |
2021-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耀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205MA51QDDP1J |
登记机关 |
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韶关市曲江经济开发区A5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