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11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502民初4257号 |
案号 |
(2021)甘0502执5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鸿斌、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欠原告胡文英借款本金38万元及截止2021年1月30日之前的利息96543元未偿还,被告曹鸿斌、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之前共同偿还本金10万元,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共同偿还本金20万元,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共同偿还剩余本金8万元及截止2021年1月30日之前未支付的利息75220元以及自2021年2月1日至本金38万元付清时止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础,按年利率15.4%计算);二、如曹鸿斌、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未按以上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胡文英可对全部未偿付欠款本息申请法院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060元,由被告曹鸿斌、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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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曹鸿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500561134121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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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棠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