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邢俊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21********7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7民终5067号 |
案号 |
(2021)鲁0781执10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1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二、王武堂、邢俊香、毕玉翠、邢俊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海亮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均由王武堂、邢俊香、毕玉翠、邢俊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诉人那俊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